一、《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八条中“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”为:
(一)农、林、牧、渔业:32896元(90.1元)
(二)采矿业:69061元(189元)
(三)制造业:48816元(133.7元)
(四)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:70671元(193.6元)
(五)建筑业:41628元(114元)
(六)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:62654元(171.6元)
(七)信息传输、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业:61332元(168元)
(八)批发和零售业:43397元(118.9元)
(九)住宿和餐饮业:34277元(93.9元)
(十)金融业:77629元(212.68元)
(十一)房地产业:40790元(111.75元)
(十二)租赁和商务服务业:45672元(125元)
(十三)科学研究、技术服务业:61680元(168.98元)
(十四)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:40393元(110.6元)
(十五)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:40251元(110元)
(十六)教育:64026元(175元)
(十七)卫生和社会工作:59351元(162元)
(十八)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:55140元(151元)
(十九)公共管理、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:57429元(157元)
二、《办法》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(十五)项“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”的标准计算(110元)。
三、《办法》第十一条中“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”每人每天为100元。
“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”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。
四、《办法》第十二条“营养费”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(100元)。
五、《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中“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”为:28350元。(死亡赔偿金567000元)
六、《办法》第十四条“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”为:70周岁。
七、《办法》第十五条“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”为:4538元(丧葬费27228元)。
八、《办法》第十六条“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”为:20885元:“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”为:9972元。